江西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
作者:武汉国电西高电气有限公司时间:2012-11-06 我要发布
一、总体要求
(一)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总体思路
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对一批相关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铅蓄电池行业企业,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规范、提升和整治,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型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优势,但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迁入园区实现规范发展;对不符合环保、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要求,技术装备落后及其它低、小、散企业坚决予以关停淘汰。
(二)整治目标
到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拟保留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情况严格按统一标准通过验收。企业的工艺装备、污染治理、职业卫生防护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废水、废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含铅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所有关停的铅蓄电池企业善后工作基本完成,蓄电池行业存在的影响职工健康和环境安全等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企业防护距离范围内环保搬迁工作得到解决。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完成,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全部铅蓄电池企业搬迁至园区(工业集聚区)进行整合发展的方案通过并予以实施。
所有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并通过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环境监控能力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得到加强,铅蓄电池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对企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1、企业在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后,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污染综合整治报告;
2、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发改、工信、环保、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验收,在确认各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后,以县级政府文件形式同意申请企业进行试生产(不得超过3个月)。在企业试生产期间,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业排污、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验收监测或评估,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3、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验收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按照《江西省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综合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4、对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5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反映。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电话和信件,需整理归档保存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相关情况需函告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市、区)人民政府以县级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申请企业通过验收,并抄报省环保厅。
(二)企业需提供的验收材料
1、项目环评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安评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点测绘证明图,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当地发改、工信、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运行情况和内部环保、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及相关资料等。
三、对县(市、区)核查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核查验收程序
保留有铅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在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通过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
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评估报告(包括环境监测情况、整治绩效评估、验收标准符合情况和持续改进建议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5天,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电话和信件,需整理归档保存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相关情况需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申请的县(市、区)通过验收,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未通过核查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验收。
辖区内没有保留铅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不需履行验收程序,但需向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相关情况。
验收标准如下:
1、完成所辖区域内铅蓄电池企业综合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暂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蓄电池企业要确定1名县级政府负责人和环保、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各1名作为整治工作联系人和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被关停企业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拆除涉铅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它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并通知发证(照)单位及时注销并收回证(照)。
2、基本解决蓄电池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全面消除,群众对区域内铅蓄电池企业环境污染的投诉量、信访量明显下降。
3、完成对可能受铅污染的水域和场地的排查监测工作,对监测超标的水域和场地划定范围,设立标志牌,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完善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企业监管和事故应急相关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企业守法排污、职工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安全。
5.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要求,制定实施污染源及水、气、土壤环境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站监测用房、仪器、交通、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使之具备承担铅蓄电池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的能力和条件。在铅蓄电池园区(工业集聚区)周边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仪。
6. 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上报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各设区市汇总后报送省环保厅,并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7. 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健全铅蓄电池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立铅蓄电池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二)验收资料要求
1、工作总结
包括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长效管理办法、建立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巩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术报告
详细说整治前后的基本情况,污染综合整治过程,所有保留企业、关停企业的污染治理和善后处置情况,有关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验收标准达标情况,整治的效益分析,持续改进计划等。
3、支撑材料
(1)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文件、规划、方案及有关宣传材料等。
(2)企业“一厂一档”资料。包括装备水平、治理工艺、达标情况、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情况等。
(3)(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材料。
(4)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监测报告。
(5)有关污染投诉、信访处理情况的材料,现场监察和监督监测档案材料。